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一府两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送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或者决议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