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一府两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该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