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其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内容仅涉及一个部门工作的,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院长、检察长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报告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