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废止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