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五十六条已废止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书;(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三)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四)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