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管理工作,所属房屋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市辖各区的房屋登记。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所属房屋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的房屋登记。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