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一节 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二)放弃所有权;(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