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登记费用。因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遗失、灭失以及街道名称、门牌号数、房屋名称改变等原因换发、补发、换领新证的,除工本费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