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书面撤回登记申请。共同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撤回;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出具申请人撤回登记申请的委托书。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