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供城市供水用水双方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采用格式条款与用户订立合同的,应当依法将该格式条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