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