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见和建议,举报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向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捐赠、资助、开展志愿者活动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