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