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