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北关历史文化街区街道、建筑物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修区域内古街巷时应当保持街道、巷道原有的线型、空间结构及外观、石板地面装饰等特有的建筑风格;

(二)规范住户门牌、街巷路牌和街巷历史文化宣传标牌;商铺应当安装仿古风格的门额招牌;

(三)居民维修、改建、翻建沿街传统建筑物、构筑物和古民居、老商铺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其建筑形式、建筑装饰应当采用民居形式的硬山、坡顶、灰瓦、青砖清水墙。维修时应当保持原貌。建筑立面禁止使用与传统风格不相适应的装饰材料;

(四)对濒于损毁的沿街国有的商铺房、古民居房应当及时进行翻修或重建。属于非国有的商铺房、古民居房的,应当督促责任人限期修复;

(五)在建筑物、古民居修缮时,不得挖坑取土,垒墙筑院,不得破坏体现古亳州商贸风格特色的黑门白封板、砖雕、石雕、木雕、彩绘、瓦当、木门插板、柱础、牛角弯梁等建筑构件。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