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确定一批树龄达到五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作为古树后备资源,参照三级古树的保护措施实行保护。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