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公告等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等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司法鉴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