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司法鉴定人追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