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