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办案机关应当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从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编制并公告的名册中随机选择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