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办案机关应当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从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编制并公告的名册中随机选择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