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注销登记: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许可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