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第二十五条有效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注销登记:(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的;(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许可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