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