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第二十一条有效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