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第十一条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登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