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登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