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第十条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特殊资质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