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管理第七条有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