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审计等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管理、监督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