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以及执收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事项,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