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收取、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