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收取、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被检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