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犬关系人携带犬只外出,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对养犬关系人进行处罚;养犬关系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对养犬人进行处罚。

饲养的犬只扰民、恐吓他人或伤人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养犬人或养犬关系人的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