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狂犬,应当立即捕杀。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置大型犬和烈性犬。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