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从事犬只销售、寄养、托管、训练、美容、诊疗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制止犬只扰民或者破坏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犬只寄养、托管、美容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立独立出入口,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禁止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或占用道路、桥梁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销售、养殖、训练、展览、表演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