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十七条已修改犬只收容机构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鼓励个人和单位领养健康的犬只;个人和单位领养犬只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