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犬只收容机构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鼓励个人和单位领养健康的犬只;个人和单位领养犬只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