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下列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医院、诊所等医疗场所,但动物诊疗机构除外;

(四)金融、通讯、商场、饭店、宾馆等经营场所;

(五)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等文体活动场所;

(六)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七)文物保护单位、养老机构及宗教活动场所;

(八)各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病患者携带医疗辅助犬的,以及出租车驾驶人同意养犬人或者养犬关系人携带犬只搭乘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