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十条已修改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应当开展立法项目评估。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立法项目评估情况,提出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一)不属于地方立法权限的;(二)不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三)立法时机不成熟的;(四)有重大问题未协调一致等其他重大原因可能影响立法项目完成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9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