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报请机关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