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韩江流域内航行、停泊或者进行相关作业的船舶,应当配备防污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