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瑶医药、壮医药以及其他民族医药发展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