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有效苗侗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苗侗医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