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三章 从业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苗侗医药市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依法规范苗侗医药市场秩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苗侗医药价格标准,由州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药物价格标准应当体现苗侗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