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苗侗医药市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依法规范苗侗医药市场秩序。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苗侗医药价格标准,由州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药物价格标准应当体现苗侗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