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三章 从业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高等中医院校毕业生从事苗侗医药工作;鼓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执业中医师、苗侗医药人员和苗侗医药传承人到农村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服务;鼓励州内各级医院以及综合医疗机构聘用取得执业资格的苗侗医药传承人从事临床、科研以及教学活动。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