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