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与非公有制经济活动相关的单位、组织、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