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鼓励和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除法律、法规和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设立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收费单位的工作人员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凡违反前两款规定收费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对超范围、超标准收取的费用,有权要求如数退还。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