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鼓励和保障第二十条有效符合资质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可以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投资和经营。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投资公益事业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公共建设项目及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招投标时,不得对符合资质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设置限制条件。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