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用工期限和合理的劳动报酬。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