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有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用工期限和合理的劳动报酬。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