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联合办学单位中任一方擅自中止合同不履行义务的,由批准办学单位予以纠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中止合同的一方负责赔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