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侵占或破坏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校舍、设施、实验、实习场地及其他财产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归还或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罚款;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私自将学校的校舍和场地移作它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归还,并没收其所得收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辱骂、殴打、伤害教师或寻衅闹事扰乱教学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