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第六章 教师第三十条已废止建立教师考核制度,由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给相应的证书,作为教师职务聘任和晋级的重要依据。经考核未达到要求的教师,应有计划地组织进修培训,经进修培训仍不合格的,应调离教学岗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