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建立教师考核制度,由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给相应的证书,作为教师职务聘任和晋级的重要依据。

经考核未达到要求的教师,应有计划地组织进修培训,经进修培训仍不合格的,应调离教学岗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