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第四章 招生、就业第二十条已废止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业高中毕业生聘用为干部的,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录用为工人的,按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对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农村招干和基层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增员时应优先聘用,有关部门在提供贷款和农用生产资料等方面应给予优先安排。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