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Chapter 4 招生、就业Article 20Repealed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业高中毕业生聘用为干部的,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录用为工人的,按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对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农村招干和基层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增员时应优先聘用,有关部门在提供贷款和农用生产资料等方面应给予优先安排。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